鑑定報名資格
初選:
(一) 應符合下列三項報名資格其中之一: 1. 通過本市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之應屆畢業生,須持續接受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服務,且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。 2. 通過本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應屆畢業生,且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。 3. 具有學術性向(數理類)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業生,六年級第一學期學校舉辦之數學及自然科學兩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,各自轉換為標準分數(T分數,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,第5位四捨五入)後加總,達全校六年級學生前15%(扣除上述第1項資優學生人數),且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。
(二) 鑑定報名資格須經各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完成檢核,並經各就讀國中(以下簡稱各國中)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。
(三) 實驗教育(含在家自學)學生若不具備第1項及第2項報名資格,需於簡章公告後,參加設籍學校舉辦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,評量結果符合第3項報名資格規定,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(為避免影響原校內學生報名權益,名額採外加計算),且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。